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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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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109号)规定,医疗期自职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的长度是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的。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照工资发放。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3)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病假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时间为3个月至24个月。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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