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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可以不发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情形,发给劳动者的津贴。产假职工并不在高温天气和高温环境下工作,产假期间不享有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气候下(日最高气温到达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纳有用办法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付出高温补贴。广东、重庆、福建发放时刻最长为5个月,江苏首先调至200元每月。江苏今年高温补助的发放规范有所调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60元调至20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日前,14个省份发布了高温补贴规范,共分按月补助和按高温作业日补助两种方法。履行月补的8个省份能够依照金额分为四档,江苏、浙江和湖南最高,补助为160元。广东排第二,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山东省户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津贴从每人每月120元增加到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月80元增加到140元。这也是该省自2006年以来首次提高这一标准。陕西省高温津贴标准从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2015年,河北省还制定了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按照这个标准,从事户外露天作业的工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工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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