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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的本质是承包预付款的工程款,一般认为工程预付款具有三个特预付款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第二,预付款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
“预付工程承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不需要预付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承包人的工程费用,而是作为工程承包人的建筑企业预付一定金额的工程费用,将资金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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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垫资的本质是承包商垫付的工程款。 二、一般可以认为工程垫资有这样三个特征: 1、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有着明确的约定。 2、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 3、垫付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工程预付款的本质是承包预付款的工程款,一般认为工程预付款具有三个特预付款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第二,预付款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三是预付款的范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约定垫资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可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保护垫资者的利益,垫资协议的有效性是司法领域观念的转变。预付款本质上是项目资金的一部分,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材料、设备、人工等费用。,但发包人通过协议不支付,而是由承包人自筹资金预付款。
答:您好,工程垫资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垫资,即施工企业通过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方式,直接把资金借给发包方,这其实是一种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二是间接垫资,即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际先行支付工程项目的材料费、劳务费等资金,从而改变习惯上的工程预付、中间结算或竣工结算的比例和时间,最终达到由施工企业垫资的目的。 第一种垫资是企业间的借贷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即使借贷双方签订了资金借贷合同,也是不受法律的保护的。而且因这种借贷行为产生的利息会被依法没收,对借贷双方还要从企业行政管理体系进行处罚。如果对方的偿还力不足的话,甚至连本金的回收都没有保证。 第二种垫资情况目前最为普遍采取的方式。对于发包方是没有风险的,但是对于承包方而言,却存在着诸多风险。如: 1)承包商为垫资而融资带来的风险。2)因赊欠材料设备款带来的风险。 3)因发包人经营不善带来的风险。 4)因发包人故意拖欠工程款带来的风险。 5)因人工费纠纷所带来的风险。 6)因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如材料、设备、人工费大幅上涨)。 7)因建设单位转让建设项目带来的风险。 8)因不可拍卖物招致的风险。 综上您属于第二种垫资方式,风险较大,建议慎重考虑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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