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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需要登记,动产一般不用。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只是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不是取得所有权的必经程序,而不动产...
不动产需要登记,动产一般不用。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只是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不是取得所有权的必经程序,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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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不动产不登记物权不生效。但是不影响双方因此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双方为设立他项权利、抵押权利而签订的合同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是合同涉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即有效。如果目前物权登记条件不符合,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待到物权登记条件符合之后,在进行办理登记,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1、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旧证仍然是有效的。2、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所有权: (1)动产:法律行为+交付取得所有权(轮船汽车飞机这类也是交付生效,不登记不能对抗) (2)不动产:法律行为+登记,登记后才有所有权联系到一个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单向的,就是合同生效不以交付or登记为要件,但是动产or不动产取得所有权是必须要法律行为有效的,如果法律行为无效,即使交付也是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人能要求返还原物请求权。继续联想,是善意取得是例外,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一般有权处分人都不会追认,可即使是合同无效,善意取得人也凭借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有权占有了,就不用返还原物了,所以有些所有权取得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特殊的哇,生效时间不太一样要记,会考) 作出时生效 (2)继承or遗嘱:继承or遗嘱开始时就发生所有权变动了 (3)建造、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善意取得:上面略说了一下,细看也会考的 (5)先占、添附、取得孳息他物权:用益物权:几个特殊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生效,登记对抗(中国特色)建设用地:要式合同+登记生效(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结合经济法看)地役权:合同生效+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单独转让,不可分性担保物权:抵押权:一样上面那个动产不动产不详说了,也可以动产的哟。联系“买卖不破租赁”,但是租赁前抵押且登记的不约束质权:动产质权:交付权利质权:书面合同+交付,没有权利凭证的:登记留置权:合法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除外保证:不属于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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