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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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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九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其次,《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对于转送外地或者出所就医的人犯以及捕获的看守所逃犯,必须实行武装押解。押解任务由看守干警带领武警执行。押解工作应当根据被押解的人数保证安全的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解力量。押解途中,必须提高警惕,严加看管,防止发生脱逃、行凶、自杀等意外情况。需要中途寄宿的,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明文书,由当地看守所协助羁押,不准被押解人犯住旅店。如果距离看守所太远,应当商请当地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民兵组织协助并安排适当住处,确保安全。
看守所(Detentio ho se),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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