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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处分其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同意的限制,在未经同住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根据《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
当事人签订公房转租合同后,未经出租人同意而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转租合同无效的。其转让的实质为租赁权转让,即公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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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返还公共租赁住房:(一)转租、转租或者擅自更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用途;(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绝返还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返还;逾期不退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租房只有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时才能变更承租人,申请变更承租人还需要以下条件: 1、变更后的承租人与原承租人是一起生活在公租房的家庭成员; 2、变更后的承租人本地无住房; 3、其财产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4、需要向当地的公租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双方意愿,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可以转租、且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可以转租房屋。转租时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内擅自搭建,不得拖欠租金,不得超过剩余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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