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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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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拘留执行的程序包括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拘留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结束后行政拘留决定撤销的,不再执行。如果维持原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行政拘留不能执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该条第二款第(二)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执行拘留。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应遵守的程序有: 1、公安机关拘留人员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明。 2、拘留后,被拘留人应当立即送往拘留所拘留,至少不得超过24小时。除不能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外,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妨碍侦查的,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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