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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2、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3、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4、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一)调查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前,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和登记违反公安管理的案件,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公安管理的案件。(二)在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罚: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处罚执行决定;2、依法不予处罚执行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执行决定;3、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作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执行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三)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时,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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