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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
一、学校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二、法定监护人有: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3、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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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有很严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的。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个问题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如果发生不幸事故,应该根据法律上的错误原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错误的应该赔偿,没有错误的应该不赔偿。“有无过错”这条原则,是确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宜将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视为未成年人家长。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学校和父母之间没有这样的契约关系,也没有以任何形式默认这样的委托关系。另外,对于公立学校来说,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的招生行为受到行政法规和政策的制约,双方通过协商很难达成委托,没有构成契约关系的条件。
学校一般来说是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严格的前提。一般来说,学校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学校伤害事故的问题上,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如果发生不幸事故,就应该遵循法律上的过错原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不予赔偿。是否有过错的原则是确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民事责任的前提。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应被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学校和家长之间既没有这种合同关系,也没有以任何形式默许这种委托关系。而且对于公立学校来说,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的招生行为都受到行政法规或政策的约束,双方很难通过协商达成委托,不具备构成合同关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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