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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可以成为法定监护人吗

2021-10-20
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有很严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的。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个问题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如果发生不幸事故,应该根据法律上的错误原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错误的应该赔偿,没有错误的应该不赔偿。“有无过错”这条原则,是确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宜将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视为未成年人家长。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学校和父母之间没有这样的契约关系,也没有以任何形式默认这样的委托关系。另外,对于公立学校来说,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的招生行为受到行政法规和政策的制约,双方通过协商很难达成委托,没有构成契约关系的条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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