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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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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队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个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放6个月的军队退休干部生前退休费,退休费内容包含退休时退休费和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二)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从第7个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随军遗属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三)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去世后,一次性发放生前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三、补助经费保障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生活补助和丧葬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根据其实际开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享受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第三十六条规定,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配偶再婚的,或再婚后又离婚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个别没有经济来源的,生活上可给予适当照顾。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要定期核实。父、母和配偶、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供养到去世,子女供养到16周岁或者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对已失去补助条件者,要及时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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