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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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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一)批准的; (二)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和文字:(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和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名称;(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 (三)擅自转让或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交回《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五)企业的银行账户、印章、牌匾、信笺上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 (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而未到登记机关备案的; (七)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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