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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所...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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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明确了以下几种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如证人身患疾病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路途遥远”与“交通不便“须同时满足。虽然路途遥远但交通便利的,不能作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理由。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法院审查核实后,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证人不出庭并不意味着证人不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时,就必须通过其他方法来调查证人证言。原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证人通过提交书面证言来作证。2012年民事诉讼法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增加了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作证的方式: (1)通过书面证言的方式作证。书面证言是证人出庭作证以外的最为简便和常见的作证方式。证人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其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言,也可以以他人记录的证言笔录的形式作证。 (2)通过视听传输技术的方式作证。视听传输技术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为相距遥远的人们提供了便捷、有效的交流途径,人们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电话网络和互联网即时而且形象地将声音、图像进行传输,具有即时性、互动性的特点,可以用来为证人证言的调查服务。 (3)通过视听资料的方式作证。视听资料与书面证言相比,可以比较全面地反映证人作证的环境,能够更好地保证证言的可信性。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但要注意的是,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是,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这里的“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是指证人证言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中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轻重的裁判。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前提是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则无此要求。换言之,无论鉴定意见是否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只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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