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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
一、原则不同: 1、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确定的是否承担责任,具有主观归责性,而且适用的范围要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广。 2、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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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不同: 1、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确定的是否承担责任,具有主观归责性,而且适用的范围要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广。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法律的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客观规则性。二、法律效力不同:1、过错责任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无过错责任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2、过错责任以存在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比如说故意伤害,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比如说产品质量责任。三、犯错原则与无犯错原则的差别不同:1、适用犯错原则(除犯错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权人的主观有意或过失也即犯错承受举证职责,如举证不能,另一方就不承受民事职责,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另一方就自己无犯错可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导致的,自己就可免责。2、而适用无犯错,不考虑做法人主观上可否有犯错,受害人不必就此举证,按法律限定直接由做法人承受职责,做法人不得以自己无犯错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导致的,违约方仍要承受民事职责。《》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的举证责任,可分为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和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一)一般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关于侵权的举证责任,构成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具有违法性; (4)行为人有过错。(二)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大多数是无过错责任,亦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因此,关于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上与一般侵权责任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减少,不必再就被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二是由于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的举证责任加重,即使是仍以过错为要件的侵权责任,被告亦耍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某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又进一步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此外,在特殊侵权责任中,法律对免责的事由往往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一、原则不同: 1、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确定的是否承担责任,具有主观归责性,而且适用的范围要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广。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法律的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客观规则性。二、法律效力不同:1、过错责任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无过错责任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2、过错责任以存在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比如说故意伤害,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比如说产品质量责任。三、犯错原则与无犯错原则的差别不同:1、适用犯错原则(除犯错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权人的主观有意或过失也即犯错承受举证职责,如举证不能,另一方就不承受民事职责,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另一方就自己无犯错可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导致的,自己就可免责。2、而适用无犯错,不考虑做法人主观上可否有犯错,受害人不必就此举证,按法律限定直接由做法人承受职责,做法人不得以自己无犯错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导致的,违约方仍要承受民事职责。《》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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