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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日常维修责任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在质量保修范围则由开发商负责;该漏水部位若是装修改装的则有装修企业负责;如果属于相邻方的原因,由相...
如果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对于日常维修的义务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日常维修义务。但是如果租赁物的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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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维修责任是最为常见的一个问题,《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租房子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子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子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就是由房东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房东承担。 此外应注意的是,如果房东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出租房子进行修缮,或者拒绝维修,致使房子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房客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房东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容易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 其实维修包含在房子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具体分析。比如按照规定,若因房客过错造成房子损坏的,则由房客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此具体操作时,我们应该尽量将承租人过错这一项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子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房屋租赁日常维修责任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在质量保修范围则由开发商负责;该漏水部位若是装修改装的则有装修企业负责;如果属于相邻方的原因,由相邻方负责。《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如果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对于日常维修的义务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日常维修义务。但是如果租赁物的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的,则承租人需要承担维修义务。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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