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已生育有子女的夫妇,如想收养小孩的,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收养人年满30周岁;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本人...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子女程序为: (1)申请人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同时应将收养申请书、双方协议书及有一定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承认书及所在单位的证明信提交给‘收养登记机关,并说明收养子女的目的和理由; (2)调査。办理收养的工作人员在核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后,应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査,査明是否符合收养的各种条件; (3)或登记。经幸面审査后,确实符合收养条件的,即应准予其收养关系成立,办理收养手续。在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的,应发给收养证明书;在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的,应给予登记。
一、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二、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不受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办理收养的具体程序: 1、收养登记 第十五条1款: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A、办理机关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缉拿户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做监护人的,在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B、具体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4人已浏览
518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