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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罪与刑法立案标准刑法如何区分

2021-11-30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通过转移财产、逃避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拒绝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之间的,;(二)拒绝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累计金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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