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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转让后, 还可以再次申请吗?

2022-04-28
经济适用房的转让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年限,补足当地政府规定的差价,经济适用房转让后,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方可再次申请。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其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须符合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条件;面积也有限制,小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和各种户型的比例,面积超出当地政府核准的,超出部分不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足差额;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经济适用房以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为目的,享受政府优惠,价格比普通商品住房便宜,对其转让也限定了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因此,经济适用房的转让须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年限,经济适用房转让后,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方可再次申请。 友情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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