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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者的住院期限通常以主治医生的诊断建议或法医门诊部出具《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书》的结论为标准。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只要医院认为有住院的必要就可以住院,医院要求出院就出院即可。
工伤事故的报告需要包括受伤人的受伤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以及医院的初诊报告。如果复诊与初诊存在不同情况,应当及时添加复诊医院的诊断报告和相关检查报告。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在处理工伤申请后,会落实所有的工伤证据,避免产生新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此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张,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汉台区镇村村民,住该组,身份证号码:612301197712,系死者陈之妻。 申请人陈,男,200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陈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系陈之母亲。 被申请人: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的是放任,不予救助的态度。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死者陈在牛家桥被他人用刀致伤三处,陈被他人致伤后,当即乘出租车赶往市人民医院,但被申请人对陈伤情误诊为破口伤,对陈的伤口仅仅只是做了简单的创面处理,没有对陈采取止血、输血,缝合血管等正确的治疗措施,致陈失血性休克,在陈休克后,被申请人仅仅采取的是做人工呼吸的救治措施,直接导致了陈死亡。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诊疗护理规范、误诊误治的行为而导致了陈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医疗事故。 依照黄外科学记载,像陈的病情属于急性出血,在这种情况紧急状态下,不需要进行配血,直接用型血输入患者体内,然后再行血管缝合手术。但被申请人只是采取了包扎止血的措施,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正确措施应当是一方面补血,一方面进行手术止血(切开组织用止血钳止血并缝合血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对陈采取正确的诊疗手段,致使陈死亡。 由于被申请人的放任和疏忽大意造成了陈死亡,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为此申请人恳望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对该起医疗事故作出技术鉴定,并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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