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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的指南

2024-11-08
申请人张,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汉台区镇村村民,住该组,身份证号码:612301197712,系死者陈之妻。 申请人陈,男,200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陈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系陈之母亲。 被申请人: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的是放任,不予救助的态度。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死者陈在牛家桥被他人用刀致伤三处,陈被他人致伤后,当即乘出租车赶往市人民医院,但被申请人对陈伤情误诊为破口伤,对陈的伤口仅仅只是做了简单的创面处理,没有对陈采取止血、输血,缝合血管等正确的治疗措施,致陈失血性休克,在陈休克后,被申请人仅仅采取的是做人工呼吸的救治措施,直接导致了陈死亡。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诊疗护理规范、误诊误治的行为而导致了陈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医疗事故。 依照黄外科学记载,像陈的病情属于急性出血,在这种情况紧急状态下,不需要进行配血,直接用型血输入患者体内,然后再行血管缝合手术。但被申请人只是采取了包扎止血的措施,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正确措施应当是一方面补血,一方面进行手术止血(切开组织用止血钳止血并缝合血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对陈采取正确的诊疗手段,致使陈死亡。 由于被申请人的放任和疏忽大意造成了陈死亡,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为此申请人恳望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对该起医疗事故作出技术鉴定,并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作出处理。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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