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收养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限制;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
分割遗产时应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德胜社会福利院是广西唯一一所区直综合性社会福利院,隶属于自治区民政厅。1991年4月,经自治区编制局批准成立,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流浪社会福利院”。1996年10月,经自治区编委批准,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德胜社会福利院”。 服务范围 担负全区部分暂无福利设施、难以开展收养工作的县市无法送返原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孤、老、残、幼和社会弃婴的收养管护工作,并面向全区开展自费托养代养业务。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收养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岁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办理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结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表贴本人照片)收养的孩子如何办理呢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7、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2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2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