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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照上述分类管理措施相应条件,动态确定支付机构适用的监管规定并持续监管。支付机构分类评定结果和支付账户实名比例不符合...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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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应根据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一]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二]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三]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支付机构因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暂停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予以公告。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的,应当于实施之前在网站等服务渠道以显著方式连续公示30日,并于客户首次办理相关业务前确认客户知悉且接受拟调整的全部详细内容。
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在本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并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一)对于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且为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二)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Ⅱ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三)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6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其中,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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