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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4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1)选准投资国、投资时机和投资项目。公司毗邻香港,具有地理优势。1984年后,香港居民逐步接受“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人心思安,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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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要求,就境外投资行为做出以下解释: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备案或核准。民企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和进行洗钱等活动。 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量力而行、审慎而为,着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对于投资对象,规范要求,民营企业要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审慎开展高杠杆投资,规范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规范还要求民营企业在收购境外企业前,要对目标企业开展环境尽职调查,重点评估其在历史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危险废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况以及目标企业与此相关的环境债务。 对于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过程,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在境外跟踪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保险的项目,未取得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做出对外融资或保险承诺。 规范指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得向当地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和关联企业相关人员行贿。不得串通投标,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不得虚假宣传业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中国境外投资的始于改革开放之初。但当时国际收支平衡压力大,外汇资金短缺,投资主体单一(主要是国有企业),国际市场经验不足,因此境外投资主要是设立贸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投资规模较小。20多年来,中国境外投资由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尤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境外投资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
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的制度现状是和上述中的保险公司境外投资比例是有区别的。从2004年《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到2012年保险资金投资新政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出台,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制度,沿着放松管制、改进监管的基本路径,经过十余年的演进,形成了目前比较全面和完备的内容: (一)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体系由于涉及到外汇收支,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主体除中国保监会之外,还有国家外汇管理局。保监会主要负责对投资主体和投资活动本身的监管,而外管局主要负责对外汇额度、资金收付等外汇事项的监管。现行的监管制度体系由层级较低的法律规范组成,主要是保监会、外管局等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保险法》的保险业法部分,还没有关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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