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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的制度现状是和上述中的保险公司境外投资比例是有区别的。从2004年《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到2012年保险资金投资新政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出台,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制度,沿着放松管制、改进监管的基本路径,经过十余年的演进,形成了目前比较全面和完备的内容: (一)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体系由于涉及到外汇收支,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主体除中国保监会之外,还有国家外汇管理局。保监会主要负责对投资主体和投资活动本身的监管,而外管局主要负责对外汇额度、资金收付等外汇事项的监管。现行的监管制度体系由层级较低的法律规范组成,主要是保监会、外管局等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保险法》的保险业法部分,还没有关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一般性规定。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中国境外投资的始于改革开放之初。但当时国际收支平衡压力大,外汇资金短缺,投资主体单一(主要是国有企业),国际市场经验不足,因此境外投资主要是设立贸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投资规模较小。20多年来,中国境外投资由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尤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境外投资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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