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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二)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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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及时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告。 通过
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我国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规定如下: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无法缴纳保证金的情况。因为监视居住的强制性强于取保候审,监控居住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办案需要直接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者固定住所,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住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其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3、及时到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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