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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管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对高管的规定。 虽有经营判断不受司法干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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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高管的义务如下: 公司高管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对高管的规定。虽有经营判断不受司法干预的原则,但是公司高管主观上的疏忽、懈怠,或者因欺诈、自我交易,以及重大过失等行为,仍应受到处罚。即可能受到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是违约的风险。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管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是高管对公司所负义务的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道德品行方面的要求;后者主要是能力方面的要求。在此项义务的要求之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 (一)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忠实义务: (1)违反财经纪律。包括: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自我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篡夺公司机会。非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4)从事竞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收受商业贿赂。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6)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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