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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可以通过共同决定更换开发建设单位选任的物业服务企业。 2、业主的更换权是法定权利,不受前期物业合同限制。 3、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企...
和物业解除合同需满足以下情形: (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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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在前期合同未约定期限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无法实现业委会与与新物业企业签订物业合同,因此无法依据物业条例确定合同终止。 2、但是,在以上情况下,物业条例另有规定: (1)第六条,规定了业主的权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2)第十条,“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也就是说,业主可以联名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提出质疑,也可以在不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履行业主大会职责,并提出解除合同。 3、其实,如果作为物业公司,应该考虑物业的实际情况,不管是住宅小区还是商务楼,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业呈现递增折旧,也要充分考虑成本投入及潜在风险。根据法律要求,可以在做好告知义务、现场存证等工作后,合理撤出。 不知道是否对你有帮助,如有疑问,可以共同探讨。
合同的解除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消灭,从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2)当事人一方违约,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任意一方没有按照签订的物业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过法院判决后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经协商或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4)当事人双方商定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无论是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还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均须遵照一定程序。协议解除,应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经过签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方可使解除行为效力。若法律规定了特别程序的,则应遵守特别程序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合同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失。
双方协商按照规定解除即可。 1、国务院《》中规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以上是《物业管理条例》中相关条文。实际操作中如果有业主委员会的话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服务合同续聘或解聘进行表决,达到双过半即可。然后根据业主大会表决情况进行续聘或解聘,如果解聘的话可以通过招投标进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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