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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更优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房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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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按份共有人将出租的共同财产中的自有份额转让时,即发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一般地讲,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所有权保护的效力,而租赁关系是债权关系,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共有人的物权应优先对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有债权物权化的特征,但其毕竟是债权关系,仍然不能等同于物权的效力。另外,让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利于对房屋的管理、修缮、使用。
优先购买权是指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共有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此项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购房者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包括:(1)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2)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3)公有住房居民享有优先购买权。《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房的意见》第二条第(九)项规定,原住户在出售旧房时有优先购买权。(4)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四条第八项规定,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内购买公有住房的,实行标准价格。可以在购房5年后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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