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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
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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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办法,一般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依据,该法于2003年开始实施。但农村土地于八十年代初期实行了大包干,即所谓的第一轮承包。1997年至1998年开始实行第二轮延包,当时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一般不跨组调地,原则不重新分地,也就是说八十年代初期分配的是多少土地便继续承包多少土地,新增人口从机动地或者从收回的承包地中予以解决,当时中央以《中办发[1997]16号》的文件形式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2004年至2005年对二轮延包工作进行了依法完善,基本上与二轮延包时政策差不多,只不过此时全国人大已经立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始实施了。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但是有以下限制: 1、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2、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3、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4、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5、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6、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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