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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有欠条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
刑法只规定了恶意欠薪罪。恶意欠薪罪指的是以转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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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1、严重侵害许多工人的合法权益工资是许多工人的生活来源,甚至工人的唯一生活来源,是他们自己及其家人生存的条件。恶意拖欠工资直接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侵犯他们的产权,阻断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生存造成巨大威胁,其危害不亚于盗窃、欺诈等刑法犯罪,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2、严重破坏诚信市场原则诚信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宗旨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信用遵守,否则正常的经济交易就无法进行。在市场条件下,只有遵守诚信的市场原则,劳资双方的关系才能维持。3、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中国,劳动力供给过剩是长期现象,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强烈地位,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压低劳动者的工资,工资不足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是劳动力市场的弱者,为了养家糊口,赚取微薄的工资,他们辛苦工作,最容易受到恶意工资不足的伤害。
《刑法修正案》对恶意拖欠工资行为进行了以下限制:一是主观上必须是恶意。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工资为目的称为恶意。二、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是支付,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支付和拒绝支付两种行为。只有这两种行为不能构成本罪。有这两种行为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责令其支付而拒绝支付的,可以认定。第三,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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