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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提前15天通知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了股东会通知时间的按照章程规定处理。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变更前股东,就是股东权变动前的股东。股东权变更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股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发生的变化。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先看公司章程对于提前通知期限是否有规定,如果有规定,就应按这个规定执行; 其次,如果你们的章程的没有规定,那么就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 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42条第一款:“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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