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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对破产犯罪案件的处罚有哪些

2021-10-27
l.过度怠慢破产。这里包括第149条、企业董事、社长等负责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破产的第154条、债务人知道或无法偿还过期债务,不合理支出或浪费财产。2、诈骗破产。第152条,债务人隐匿.非法分配财产;捏造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第153条,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和财产权利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向没有财产保证的债务提供财产保证的,在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的情况下,放弃债权的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内,债务人知道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还清算了个别债权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3、违反破产程序义务。(1)违反说明义务。第150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代表,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或者债务人和有说明义务的其他人员拒不陈述.回答,或者虚假陈述.回答。(2)违反提交义务。第151条,违反本法规定,债务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财产报告的,或者提交不真实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人移交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资料.印章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3)违反居住限制。第158条,违反本法第21条第1款(4)项规定,未经人民法院批准,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四)过迟申报破产。第157条,违反本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4、破产行贿。(一)破产受贿。第155条,管理者.重组执行者.监督者.债权人在根据本法履行职务或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利用职务的便利性和地位,要求受贿。(二)破产贿赂。第156条,在本法规定的程序中,向管理者、执行者、监督者、债权人或代理人行贿。5、破产占领。第155条,管理人.重整执行人.监督人.债权人在依据本法履行职务或行使权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地位,隐匿.转移财产获取不正当利益。6、破产渎职。第159条,管理人.重整执行人.监督人因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经济损失。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54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7条、第158条、第1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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