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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二人无其他约定,则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有共同还贷行为,属于债权关系,房产归属的...
现在都开放二胎了,再婚夫妻婚前各有一子,孩子是夫妻双方的之前有一个孩子如果再婚可以再生一个为了家庭和谐还是应该跟孩子做好沟通保证不会为了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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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这是否是真实案例。但是离婚协议书中写的“经济各自独立,故无共同财产分割,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还是很矛盾的。既然各自独立,无共同财产分割,那就各自拿走自己的东西就可以了。怎么还来一句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这所房子购自1995年,离婚前,登记在自己名下,又表明经济各自独立,那么该财产仅是男方个人财产。如此,没有遗嘱情况下,应由继女和老太太平分。
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是归夫妻双方共同来处置的,如果双方都有这个意愿的话,可以将部分财产划分到子女的名下,但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的话,理论上就不可以把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给子女。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人民群众对待离婚首先考虑用结婚的逆过程,谁为结婚贡献、奉献的东西离婚后还归谁,消耗掉的或者根本不存在了的东西忽略不计。这么做的原因很简单,以后还可以或者需要用于再婚,当然原因虽然简单,但是至关重要,其决定性作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主要适用于法院判决离婚,人民群众可以参考,但是注意考虑家庭,法院用的时候肯定是考虑家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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