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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本身是一种财产。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
可以。土地使用权(ad)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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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土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土地的重要性在国家内部主要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固定安置功能和商业化的增值功能。一是固定安置功能。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没有自己的土地,很难持久而长远的生存与发展。二是商业化的增值功能。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建筑物)存在残值,但土地本身并无残值,或者其残值一般情况下都大于原值。然而,作为城镇(农村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只会增值,总体上没有跌价和贬值的可能,尤其在我国更是如此。但其作为一种非常重要而不可替代的资源,排列在企业或者政府的资产最末段,在企业、个人等交易过程中,巨大的利益常常处于被忽视,监管处于失控状态,成为少数人操作牟利的对象。
作为贷款的担保品,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价值比较稳定,市场价格波动较小;(2)易售性较强,有广大市场,可以随时变卖;(3)易于保管,不易变质损失;(4)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技术不很复杂。鉴于上述条件,商品最适合于作为担保品,有价证券次之,不动产最差,究其原因,这是因为商品虽然有价格波动的特点,但仍有规律可循,因而是可以预测的;而且商品易于销售,鉴定质量也比较方便,从保管方面来看,仓储业对于所寄存商品都出具表示其所有权的“栈单”,银行便可凭“栈单”贷款。有价证券由于价格变动较大,市场风险也较大,既要受发行人的信用情况及经营情况的影响,又要受市场利率的影响。但国库卷、公债以及资力雄厚的大公司股票和债券,风险相对小一些,流动性大一些。不动产的变现性较差,估价也很复杂。尤其在房地产市场低迷的情况下,用不动产充当担保的担保品,银行仍然面临较大风险。土地使用权的担保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担保,它有以下特点:(1)用于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2)土地使用权担保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担保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担保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3)土地使用权担保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担保。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担保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担保,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担保。(4)土地使用权担保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担保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担保权人。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但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首先要通过国家征用的方式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然后通过土地出让从国家手中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便用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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