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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身份证和有效的检查报告和片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以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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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复印的完整病历材料、检验报告等。;(3)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和第31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2、职工经治疗后,发现确实是因工作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 3、工伤职工的残疾对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工伤职工符合上述条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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