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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
1、参保人员经过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 2、参保人员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例如鉴定了伤残等级、护理等级; 3、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继续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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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伤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3、伤病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材料; 4、《工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6、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和第31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2、职工经治疗后,发现确实是因工作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 3、工伤职工的残疾对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工伤职工符合上述条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作人员休假期满或休假期间受伤相对稳定,使用者、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向保险地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作人员劳动力鉴定(确认)检查表》,提交以下资料:(1)认定工作决定书的复印件为1份(2)被认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1份,1英寸免冠照片为2张(3)被认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书、光片等诊断资料的复印件(4)申请再认定的,需要提供初次认定结论的复印件。(5)工作人员抚养亲属进行劳动力鉴定(确认),需要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作人员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书(6)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力鉴定经营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时,必须将原件一起送到劳动力鉴定经营机构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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