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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为保障司法公正,有关工作人员因为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而停止参与本案的有关工作。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申请才能得到支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提出后,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申请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请问申请回避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与诉讼参加人或者本案有利害关系;如果就是因为之前庭审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比如不让原告说话笔录不全等等,不可以申请回避;程序上,在合议庭开庭后提出申请回避,法官当时会作出判断,如果理由正当,庭审就该立即中止等待审核裁决之后才能继续。如果明显理由不正当,当时就驳回,庭审继续。
审判员主动申请回避的法定理由是: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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