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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就是说,您于2013年3月10日入职到商贸公司时,双方即建立起劳动关系,无论在培训期间还是在试用期,虽然单位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领导认为您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从去年10月1日算起的说法是错误的。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半年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可以根据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解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还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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