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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委员会解释。...
外地从业、暂住人口要求的,须持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书和《》,经现居住地县、市、区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生育。外地从业、暂住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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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自愿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应给予表彰、奖励。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条例的实施、检查、监督工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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