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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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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即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单方为共同生活和履行夫妻各自或共同负担的家庭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旅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4)虽为一方经营,但经营收入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经营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前提是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因此,夫妻共同债务不象普通得连带债务,债务人内部的债务份额已经确定,债务人对外负连带责任同时,对内负按份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以下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以下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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