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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以下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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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以下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民法中的债依据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法定产生,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按照债务承担,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属于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之债,也就是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来归还,即使在夫妻离婚后也由夫妻共同归还。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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