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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如果是楼梯、走廊是不可以出租的。如果是业主会所和其他物业管理用房可以出租,但是这是园区全体业主共有,需要业主大会1/2以上同意才可...
一、业主维权是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是向当地房管局投诉的,另外视具体的侵权行为所归属的管理部门不同,具体处理。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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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可以出售。但是出售应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公摊面积,如果是楼梯、走廊是不可以出租的。如果是业主会所和其他物业管理用房可以出租,但是这是园区全体业主共有,需要业主大会1/2以上同意才可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如果是园区公共面积(例如广场、道路),在不影响园区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也可以出租(例如规划停车位等),也是园区全体业主共有,需要业主大会1/2以上同意才可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首先,有必要讨论住宅社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住宅社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范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的配套设施。住宅停车位的所有权,依法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规划为停车场,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建设成本不包括在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销售给买方,停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二是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和临时停车走廊,如果建设费用已纳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即开发商已从销售资金中收回停车位建设费用,则停车位所有权应属于所有业主,租金收入也应分配给所有业主。在第一种情况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和收入权属于业主,未出售的停车位收入应属于开发公司。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停车位所有者的共同所有权,开发公司无权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其次,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一般来说,按照当时的规划和批准,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供所有业主停车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的公共使用部分。与一般的商业停车位相比,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具有其特殊性,体现在1、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有着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于主题建筑,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此,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不能与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小区分开买卖。2、根据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水平,必须与住宅人口规模相对应。在住宅小区建设一定数量的停车位,规划部门有明确规定,开发商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的,其规划设计方案不予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设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住宅车辆有地方停车位,再直接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业主暂时无法购买的。?最后,要妥善解决所有权与社区业主专用权的关系。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住宅区停车位建设的目的是为住宅区所有业主提供停车服务。一旦居民购买了社区内的房屋,他们当然会享有社区内所有配套设施的使用权,使用权自始至终由所有业主共同使用,这与所有权无直接关系,这必须得到肯定。那么,住宅区的停车位是否可以出售或出租呢?作者个人认为,应根据住宅区停车位所有权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1。当停车位所有权属于所有业主时,开发公司和业主无权出售停车位。即使是出租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也应得到所有业主的同意,收入用于社区停车位的维护和管理基金。2、停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公司时,开发公司所有权可能与社区业主的专用权发生冲突。开发公司认为,由于社区业主不购买特定的停车位,所有者有权出售多余的停车位;业主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社区居民的专用权,开发公司的所有权可能会与社区业主的专用权发生冲突。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第(8)项规定:享有知情权和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所的使用。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共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共建筑面积由电梯井、楼梯井、垃圾道、变电站室、设备室、公共大厅、走廊、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功能服务于整个建筑的公共房屋和管理房屋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显然,车库是物业共享部分的一部分,业主有权知道和监督其使用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向非业主出售停车位,应事先征得业主会议的同意。社区外的人不是业主,当然,他们不能随意购买属于业主的设施和场地。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置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享部分、共享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这实际上规定,开发商无权擅自向社区外的非业主出售停车位,只有业主会议有权作出决定,否则会侵犯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财产、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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