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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定期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进行评估。...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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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所有业务:(1)吸收公共存款(2)发行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处理国内外结算(4)处理票据承兑和折扣(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发行、代理发行、政府债券销售(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分解的(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和担保)(12)代理收款项和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险业务银行业务监督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
依据我国有关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贷款业务的,只能是依法设立、并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种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除此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都不能从事商业信贷业务,也就不能成为借款合同中的人。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即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是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贷款人;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的规定,除非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之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就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而言,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和机构就不是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对象: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书、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面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因而,这些人员和组织就不能向相应的商业银行借款。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本办法所称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本办法所称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及其受(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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