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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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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担保业务是银行应某一交易中一方的申请,允诺当申请人不能履约时由银行承担对另一方的全部义务的行为。比如:1、银行发放贷款需要贷款申请人提供法定方式的保证和担保,否则不能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赎回和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和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和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可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未披露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模型等,包括且不限于列出商业秘密目录或代号清单中的信息。 (一)各类产品(包括且不限于半成品)的设计、程序、实验、配方、技术数据、专用技术、图纸、生产工艺、工艺诀窍、制作方法、生产流程、经验公式、管理诀窍、样品(包括模型)等。 (二)专用设备及其相关图纸、资料等。 (三)各类产品的模具、量具及其相关图纸、文件资料、物品。 (四)各类产品(包括部件)科研计划、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各种数据、过程、结果。 (五)与公司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软件开发、策划、广告等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资料、数据、信息。 (六)其它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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