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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北京是没有的,但是哺乳期有政策一、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这即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以下为您介绍江苏省产假哺乳假的具体规定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休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生育遭遇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 新的产假规定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的女职工。 怀孕期间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3个月以内流产,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产假20至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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