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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存在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
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存在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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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存在,不依赖主观意识的客观事实。这个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的民事、经济活动、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者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或者作用于周围环境,物体引起物体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体,也可能被文字或者某个符号记录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最基本的特征。第二,证据的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必须与案件要查明的事实有逻辑联系,才能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自己的存在或与其他事实一起证明案件的真实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无关,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三是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者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证据,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诉讼证据,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于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这种法律行为就无法成立。
民事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的一个重要诉讼活动。在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一要做到坚持原则。调解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这是我们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调解还应遵循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调解而损害较少、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效率就是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二是要把握时机。一般来说,不同的民事纠纷其调解时机也都是各不相同,因民事纠纷复杂多样,即使相同的民事纠纷,由于引发纠纷的起因、矛盾持续的时间及当事人的年龄、文化、信仰等不同,调解时机也会有所不同。三是要因人而异。因人、因案而异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如对于不同性格、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道德素养的当事人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宜急则急、宜缓则缓、刚柔并济。四是要统筹协调。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形成有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要对每一起案件矛盾纠纷形成的根源有充分的了解,统筹把握、统筹协调,利用庭前、庭中、庭后,庭内、庭外等不同的环节和场合,动员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事以及基层组织等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力量进行调解,合理用力,不拘泥形式,不拘于某个环节,只要案件能调解解决我们都可以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和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提问者应该清楚一点,如果其想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就必须有侵权行为发生,否则无法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同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进行咨询,法院有解释的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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