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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正确行使证据三性和权利主体

2021-10-29
第一,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存在,不依赖主观意识的客观事实。这个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的民事、经济活动、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者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或者作用于周围环境,物体引起物体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体,也可能被文字或者某个符号记录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最基本的特征。第二,证据的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必须与案件要查明的事实有逻辑联系,才能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自己的存在或与其他事实一起证明案件的真实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无关,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三是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者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证据,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诉讼证据,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于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这种法律行为就无法成立。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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