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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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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生父母不可以与子女断绝关系,法律上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因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除非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在法律上才可以解除其父母子女关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和实际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死亡或者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再者,在继父母子女关系中,没有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只存在婚姻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最后,长期共同生活或者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者继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允许解除。但是,解除关系后,对于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然应该承担赡养和帮助的义务。
由于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但是,现实中的确存在着所谓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况,对此,只能说明父子关系恶化到了极端严重的地步,但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为父母与孩子在法律上属于亲子关系,双方都肩负于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即使是名义上脱离,也不能够不承担这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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