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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77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30元。 2.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90元。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根据《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法律意见】 通知规定,补助对象必须是由死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下同)、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未满上述年龄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已年满16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或因残、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上述人员若同时存在,可填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分别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在补助标准上,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省政府发布的死者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如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从当月起作相应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其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遗属按死者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比例逐月发给;非因公死亡的,按50%的比例逐月发给。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含符合离休干部条件未办离休手续的)无工作的遗偶和终身残疾的子女,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定补条件,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孤身遗属,月定补标准可提高10%。 如果你在上大学的话,可以领到大学上完参加工作,有自己固定的收入的时候。
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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