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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的标准如下: 一般情况下,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1)遗属补1、父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育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满18岁,或者虽未满18岁仍在学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满18岁,或者虽未满18岁仍在学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中的遗属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党和政府一直重视特殊照顾对象的生活问题,给予定期定量的生活补助,建立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特殊照顾对象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金标准为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为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为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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